消费税改革:以环保、反奢侈的名义加税
陈青蓝 冀志罡
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时设置的税种,当时的定位是奢侈品税,是对货物征收增值税以后,再根据特定的财政或调节目的选择部分产品(主要是一些消费品)进行征收。当时主要选择了烟、酒、小汽车等11类应税产品。
2006年4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新消费税税目实施。相比1994年消费税目有了重大调整(具体调整目录见后)。
消费税调整是有重要的经济杠杆作用的。它通过对税率的调整,引导人们改变自己的消费行为,少购买或者多购买某种商品。通过提高某种产品的消费税,从而促使人们压抑对该产品的消费,然后去寻找另一种替代品,最终达到国家对消费行为和产业调整的指导作用。 很显然,这次的调整让人瞩目之处在于消费税不再只是对高档消费品进行征税,而对一次性筷子和木地板的征税,对大排量汽车征收高额消费税,说明环保也成了征税的理由。
然而,此次调整究竟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怎样的变化?征税能否起到“劫富济贫”的作用?能否起到保护环境,保护资源的作用?
对消费税、资源税、车船税的加税,贯彻了本届政府所倡导的“科学发展观”,体现了对环境保护的重视。而征税的确能够改变消费行为,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不过环保不是没有代价的,代价就是消费被抑制,经济发展速度减缓。这其实不过是一个取舍的问题。
就对奢侈品的征税来说,消费税当然可以抑制列在征税栏目中的奢侈品的消费,例如高尔夫球、游艇等,但并不能抑制高消费。因为富人手里有足够的钱,不是花在这种奢侈品上,就是花在其它的奢侈品上。奢侈品并非生活必需品,替代品很多。一旦开征消费税,富人完全可以选择其他消费来替代,或者从境外税收较低的地方购买奢侈品。因此,对奢侈品征税并不能抑制高消费。而大部分人在生活中,注意到的只是某样商品涨价了,他们认为此样商品就值这个价钱,而并不了解价格中含有消费税。和个人所得税相比,这是一种有选择性的税。如果消费者承受不起,可以选择不买。也就是说,没有相当收入的消费者,也不会去购买高档的奢侈品。
其实更重要的是:无论是限制奢侈品的消费也好,还是保护关键的资源也好,使用税收的杠杆的时候,这项政策是否体现了人民的意愿,是否符合程序正义。因为税收的征收会损害到相关者的利益,这些被政策所伤害的人,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的利益是否得到保障,他们收到的损害是不是能够得到相应的补偿他们的声音是否能够发出来,发出来的声音是否能够纳入到立法和政策颁布的程序。而消费税调整的这项改革,却只是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通知的形式来发布。税收涉及到公民的财产的征收,这样重大的事件未经过立法程序,而只是由两个行政部门自己就决定了,这显然是不符合法治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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